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收匯時間規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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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收匯時間規定是?

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以下稱"30號公告"】的規定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截止之日前收匯,未按規定收匯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須按照30號公告的規定提供收匯資料:

【一】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四類的;

【二】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的不能收匯原因是虛假的;

【三】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上述第【一】種情形自出口企業被主管稅務機關評定為四類企業的次月起執行;第【二】種至第【三】種情形自主管稅務機關通知出口企業之日起24個月內執行.上述情形的執行時間以申報退【免】稅時間為準.

出口企業同時存在上述兩種以上情形的,執行時間的截止時間為幾種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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