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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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的責任是什么

1.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系以自己的名義為之,第三人并不知曉委托人。故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舉例:甲委托乙寄賣行出售自己的一臺電腦。現乙以自己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合同。此時,該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是乙丙。

2.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除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外,行紀人應當基于行紀合同,向委托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并基于與第三人的合同,追究第三人的違約責任。

舉例:上例中,如果丙不付款,乙不能對甲披露丙后,由甲直接請求丙付款;而只能由乙基于買賣合同,對丙主張權利。

3.委托人不履行義務致使第三人受到損害的,除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外,行紀人應當基于與第三人的合同,向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并基于行紀合同,追究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舉例:上例中,如果甲不交貨,乙也不能對丙披露甲后,由丙直接請求甲交貨;而只能由乙基于行紀合同,對甲主張權利。

4.行紀合同的履行,強調合同的相對性,嚴格按照委托人與行紀人之間的委托合同、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各自履行。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披露規則",并不適用于行紀合同。

行紀人的主要權利:

【1】請求報酬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介入權。行紀人接受委托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買入或賣出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只要委托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3】提存權。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權。"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422條】行紀人的留置權,擔保法未作規定。因此,它應該算一個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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