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交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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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交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處理方法是怎樣的?

當月預提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繳稅費-城建稅

教育附加等

下月繳稅

借:應繳稅費-城建稅

教育附加等

貸:銀行存款

相關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 號】規定,納稅人跨地區出租不動產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筑服務、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以及其他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簡易計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月度終了從"應交增值稅"或"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當月應交未交、多交或預繳的增值稅額,以及當月交納以前期間未交的增值稅額;"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異地預交的增值稅和附加稅的抵扣方法是怎樣的?

財稅〔2016〕74號文件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

1.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2.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異地預繳增值稅的計算公式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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