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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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制度是什么?

1、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2、更正登記: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3、異議登記:如果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4、預告登記: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不動產登記和房產證有什么區別?

不動產登記和房產證的區別有:

【一】不動產登記是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房產證是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證件;

【二】不動產登記由國土資源部監制,房產證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監制。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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