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怎么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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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單位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如何計稅?
  答:財稅[2006]10號文件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提示:以長春市為例:2006年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標準為53226元(統計局發布的數據)。為了方便計算定為54000元。那么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4500元。如果你的月工資5000元,只能按4500×12%計算,對超過部分要并入所得計稅。
  對于“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問題,一定要掌握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數,假如某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是1500元,本年某月發放的工資無論高于還是低于1500元,都應按1500元作為基數計算。
  注:長府發[1999]49號文件規定1999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職工所在單位必須按照職工個人月工資的20%,個人按其工資的8%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
  例1:某人應發工資獎金7000元,(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5000)扣除個人承擔的住房公積金560元,企業繳付的住房公積金1400元。其他因素不考慮,計算個人所得稅?
  分析: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5000元,超過標準(4500元),只能按:4500×12%=540分別承認扣除。
  7000-1600+(560-540)+(1400-540)=6280(元)
  [查找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375] 6280×20%-375= 881(元)
  例2:假如你的工資是4000元,(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4000)扣個人承擔的住房公積金320元,企業繳付的住房公積金800元。其他因素不考慮。計算個人所得稅?
  分析: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4000元,未超過標準(4500元),按實際:4000×12%=480承認扣除。個人承擔的320不超,可以按實扣,企業承擔的800超過480要調整。
  4000-1600+(800-480)=2720(元)
  [查找稅率為15%,速算扣除數為125)
  2720×20%-125 = 419(元)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9號文件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2000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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