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籌建期投資收益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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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籌建期投資收益匯算清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關于開(籌)辦費的處理,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五、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案例分析】

例如,某企業2014年開始籌建,籌建期歷時3年,開辦費為1000萬元,2016年開始生產經營取得收入,如果2014年、2015年的開辦費都作為當年的虧損處理,意味著虧損彌補期少了3年。而按國稅函[2009]98號規定,2016年作為開辦費扣除,有效延長了虧損彌補期限。如果2016年仍沒有足夠所得彌補虧損,可選擇作其他長期待攤費用,遞延3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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