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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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對于內資企業,根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對于外資企業適用否,如果適用此條款,文件依據?
  答:2007年度,外資企業所得政策中無此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應當提供借款付息的證明文件,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企業借款用于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或者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在該項資產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原價。 , 本條第一款所說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業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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