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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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權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近日,有從事養殖的企業財務總監致電筆者,問:營改增后,農民及村委會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不免增值稅?筆者一愣——營改增后,光聽說“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沒聽說出租也免呀?而財務總監言之鑿鑿地說在營改增前就免營業稅。筆者經過一番研究,終于得出答案——營改增后,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相關文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三十五)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
  【政策解讀】本條是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2號,以下簡稱2號文)有關營業稅政策的延續。
  2號文規定: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營業稅。
  知道了36號文出臺此規定的背景,筆者又在網上搜到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土地出租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82號。

  【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土地出租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82號,簡稱82號文)原文如下:
  海南省財政稅務廳:
  你廳《關于農業土地出租征稅問題的請示》(瓊財稅政字〔1997〕44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94〕002號,以下簡稱002號文件)第三條“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營業稅”的規定,你省一些農村、農場將土地承包(出租)給個人或公司用于農業生產,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002號文件的規定免征營業稅。
  【政策解讀】82號文規定可免征營業稅的是農村、農場將土地承包(出租)給個人或公司用于農業生產,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
  那從事養殖的企業算不算是農業生產者呢?百科詞條:農業生產者是指從事農業(包括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養殖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增值稅又如何定義的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五條: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綜上所述,筆者得出結論:營改增后,農民及村委會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那租入的土地使用權營改增后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呢?由于不是轉讓土地使用權,顯然不應計入租入方的“無形資產”,而應通過“長期待攤費用”核算,并根據租入的土地使用權用途不同,借記“制造費用”或“管理費用”等。
  支付租金時,應借記 “長期待攤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因出租方免征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攤銷時,根據用途不同,借記“制造費用”或“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 “長期待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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