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時還未繳足的注冊資本應如何處理?

月下載量10,000+職場必備資料
  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后,股東只要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內繳足認繳份額即可。公司解散時還未繳足的注冊資本應如何處理?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 股東出資存在應繳未繳出資的情況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根據公司章程,在解散時股東存在應繳納出資但未繳納的,應按照章程規定,足額繳納出資。
  2. 約定出資均已到位,但存在未繳出資,公司財產足以清償債務
  《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在解散情形下,股東所有的認繳出資包括尚未繳納的出資,都要作為清算財產進行清算。但“作為清算財產”并不等于”要繳納出資“,如公司雖然存在未繳出資,但凈資產遠遠大于注冊資本、對外負債,從實務操作效率與必要性上講,并不一定需要該股東先繳足出資后再作清算,可以在計算向股東分配剩余財產時 予以考慮。
  3. 約定出資均已到位,但存在未繳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清算中,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清算時存在破產情形即資不抵債時,所有股東的未繳出資都要向公司承擔法 律責任,即“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不等同 于“繳納出資”,從實務操作效率與必要性上講,清算時計算出未出資金額與責任,并由債權人向相關股東要求償還即可。
 
日韩成a人片在线观看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