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使用新系統開據增值稅普通發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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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使用新系統開據增值稅普通發票嗎

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文件規定:

一、試點內容

【一】全國范圍內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二】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增值稅普通發票開票的要求是什么?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16號公告的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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