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檢查處罰起始日期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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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檢查處罰起始日期如何確定

國稅函[1998]63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納稅人應按照規定期限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對年度企業所得稅的檢查,宜在納稅人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之后進行。這種檢查(包括匯算清繳期間的檢查和匯算清繳結束后的檢查)查補的稅款,其滯納金應從匯算清繳結束的次日起計算加收,罰款及其他法律責任,應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吉地稅所字[1998]23號文件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日期,是指每年4月末。對年度企業所得稅檢查查補的稅款課征滯納金的起始日期,應從每年的5月1日開始計算。

逾期處罰、滯納金從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4月30日)次日起計算加收,罰款及其他法律責任,應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已經開始申報了,匯算清繳時可以享受財稅〔2019〕13號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嗎?

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規定時期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財稅〔2019〕13號的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即財稅〔2019〕13號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于2019年至2021年納稅年度,企業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仍適用原有的稅收優惠政策,自2019年度預繳申報起才可以享受財稅〔2019〕13號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檢查處罰起始日期如何確定,這個日期其實很好計算的。我們都知道清繳結束日期。那么清繳結束之后就相應的迎來了清繳檢查處罰日。數豆子,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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