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維保服務稅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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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設施(系統)維保服務應開增值稅發票適用的稅率是多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的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另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因此,綜上所述,消防設備或系統屬于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提供消防設備或系統維護、保養等服務符合修繕服務的定義,應按"修繕服務"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征收率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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