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醫療保險可以享受個稅優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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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團企業自己辦的補充醫療保險(對基本醫療保險報銷之外個人自理部分報銷)是否屬于符合享受個稅優惠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
  依據財稅〔2017〕39號規定,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條款開發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
 ?。ㄒ唬┙】当kU產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設立有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由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管理維護。
 ?。ǘ┍槐kU人為16周歲以上、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納稅人群。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證續保。
  (三)醫療保險保障責任范圍包括被保險人醫保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自付費用及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費用,費用的報銷范圍、比例和額度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產品特點自行確定。
 ?。ㄋ模┩豢罱】当kU產品,可依據被保險人的不同情況,設置不同的保險金額,具體保險金額下限由保監會規定。
 ?。ㄎ澹┙】当kU產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對醫療保險部分的簡單賠付率低于規定比例的,保險公司要將實際賠付率與規定比例之間的差額部分返還到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根據目標人群已有保障項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共有三類,分別適用于:
  1.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愿的人群;
  2.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特定大額醫療費用有報銷意愿的人群;
  3.未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對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按《保險法》規定程序上報保監會審批。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規定,保險公司銷售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及時為購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并在保單憑證上注明稅優識別碼。
  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其支出金額不得稅前扣除。
  因此,集團企業自己辦的補充醫療保險,如果保單憑證上注明稅優識別碼,則不屬于符合享受個稅優惠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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