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業的研究開發費能否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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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業的研究開發費能否加計扣除?

答:

根據《部 國家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研發費用的構成?

答:

研發費用也就是研究開發成本支出。我國會計和稅法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對研發費用包括內容的規定不完全一致。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十三條規定,"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自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但是對于以前期間已經費用化的支出不再調整"。從實質上講,我國財政部門在會計準則中已經明確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而"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證明下列各項時,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1。從技術上來講,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3.無形資產產生未來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時,應當證明其有用性。4.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5.歸屬于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對于無法區分研究階段研發支出和開發階段研發支出的,應當將其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

可見,我國會計準則委員會對研發費用的構成雖然沒有指明具體包括哪些,但指明了研發費用歸集的期間。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的《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則規定,研究和開發活動的成本包括以下幾項:"1。薪金、工資以及其他人事費用。2.材料成本和已消耗的勞務。3.設備與設施的折舊。4.制造費用的合理分配。5.其他成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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