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出現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中年月日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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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出現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中年月日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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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是購貨方的稅號升級到最新的18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了

企業是識別號里是沒有年月日的,可能是系統錯誤。個人才用身份證號當納稅人識別號開具增值稅發票出現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年月日不正確。

延伸:哪些發票不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

那么,是否所有的普通發票都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呢?本文將最具有代表性的幾個問題整理如下:

問題一:普通發票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是否為強制規定?

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可以看出,公告中的表述為"應向銷售方提供……"及"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這種表述是強制的意思。

問題二:開給個人的普通發票,是否需要對方身份證號碼?

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營改增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6〕75號)第八條規定,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所以,公告不適用給個人開具普通發票的情形,按照稅總發〔2016〕75號執行。

問題三:購買方是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的,是不是可以只填寫開票名稱?

公告第一條第一款明確,"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所以,公告不適用給政府機構及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開具發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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