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獎銷售的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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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獎銷售”是消費者在購買某種產品后,商家向其提供贏得獎品的機會,而獎品由商家提供。一般獎品是購進的商品,但也可能是自售商品。比如:商場或超市做活動,購買方顧客在消費達到一定金額后,可以憑購物小票參加抽獎,獎品多為實物,比如風扇、微波爐、雨傘、鍋碗瓢盆等等。
  在這個抽獎的行為中,顧客獲得獎品具有一定的偶然性。顧客的購買行為是獲得獎品的前提,但是還是需要有一定運氣,也就是說購買行為與獎品并非有必要的關聯性。因此,這就使得抽獎行為與企業在市場推廣中無償贈送禮品給客戶行為在原理上是一致的。
  一、增值稅處理:
  這種方式下,增值稅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其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購進獎品的銷售額可按照購進價格計算,因為這個價格即是市場價格。由于已經視同銷售,因此,其進項稅可以進行抵扣。
  自售商品作為獎品的,其銷售額應按同期的銷售價格確定,如果未曾出售過,即可用“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
  二、企業所得稅處理:
  銷售企業提供給購買方獎品的行為,屬于《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中規定的“企業將資產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的情形”,獎品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的規定,應按照被移送獎品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這種促銷屬于企業正常的營業活動,這類支出是產生和增加銷售的前提,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所以這種“視同銷售”并不會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所得稅的處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提供獎品給中獎購買方時,負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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