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款收支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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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款收支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怎么做?

答: 一、搬遷補償款的會計處理

一般來說,搬遷補償款作為一項經濟利益的流入,會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增加,且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具有收益的性質,但因不是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不符合收入定義和收入確認條件,因此不能作為收入核算。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收到或應收的搬遷補償款,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執行會計準則的企業,通常將搬遷補償款視為政府補助,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核算。其中,企業收到或應收的與資產相關的搬遷補償款,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遞延收益”。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遞延收益,借記“遞延收益”,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與收益相關的搬遷補償款,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相關費用或損失的,按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遞延收益”。在發生相關費用或損失的未來期間,按應補償的金額,借記“遞延收益”,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按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因此,除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而收到政府從預算資金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外,企業通常不應將搬遷補償款記入“專項應付款”、“資本公積”等科目。

二、搬遷補償款的稅務處理

企業從政府處獲得搬遷補償款,無論是貨幣資金還是非貨幣資金,從性質和根源上均構成稅收上的收入。企業在納稅申報時,應按稅收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紤]到企業取得搬遷補償款將用于彌補搬遷損失和支付重建成本,為減輕企業稅收資金占用負擔,對將搬遷補償款確實用于安排搬遷成本的,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按企業是否有搬遷規劃,明確了具體的稅務處理方法:

一是企業沒有重置固定資產(用企業搬遷補償款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或沒有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沒有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企業應以搬遷補償款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將其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二是企業有相應的搬遷規劃,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對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準予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紤]到企業搬遷的階段性需要,稅收上制定了企業可以推遲(遞延)確認收入的優惠政策。

為約束企業確實將搬遷補償款用于再生產,稅收對企業搬遷補償款推遲確認收入在時間上作了限制性規定。即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搬遷補償款暫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搬遷補償款余額應并入完成搬遷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五年期滿后,如果企業仍未完成搬遷,即使在搬遷規劃確定的計劃內,在規劃搬遷次年起的第六年,也要將搬遷補償款余額并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納稅。

支付農民的土地補償款需要開票嗎?

不需要。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 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審核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和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時應當重點關注:(三)拆遷補償費是否實際發生,尤其是支付給個人的拆遷補償款、拆遷(回遷)合同和簽收花名冊或簽收憑證是否一一對應。

企業支付給農民的土地賠償、青苗補償費等支出,根據政府規定的補償標準、賠(補)償協議、受償人簽字的收款收據等稅前扣除。

參照上述規定,企業實際支付給個人的補償款,屬不征稅收入,不需要開具發票,應使用具備財務票據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據。另外支付的原始憑證及拆遷補償協議應作為相關附件證明,作為入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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