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人員差旅費怎么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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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人員差旅費怎么入賬

答:既然不是本公司的職員,怎么能做成本公司的差旅交通費呢?

如果實在要做,就把它當自己職工來處理。

具體分錄如下:

借款時: 借:其他應收款--XXX

貸:現金

報銷時: 借:管理費用--差旅費

貸 :其他應收款--xxx

若有多余現金時,借: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xxx

企業給外單位人員差旅費付款可以稅前扣除嗎?

問題:企業根據合同約定,承擔了外單位人員的差旅費,比如為公司打官司的律師到外地調查取證和注冊會計師到分支機構參與監督盤點的差旅費,能否稅前扣除?

曾經:

對于承擔的外單位人員差旅費能否稅前扣除是個熱門問題。各地12366回答不一樣,專家們意見也不一樣,各地執行更是不一樣。

觀點一:這是對方單位正常的業務支出,應該在對方單位報銷并稅前扣除,所以不能稅前扣除。

觀點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該文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外單位名稱(包括個人名稱)肯定不是付款方全稱,所以很多稅務機關以此給出的結論就是就是"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

觀點三:這是一種招待行為,應該列入業務招待費,以業務招待費扣除。

觀點四:《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些費用是企業實際發生的,且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為什么不能稅前扣除。

現在: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稅勞務或非應稅勞務,或者企業租房時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可以分割單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沒有強調發票或其他外部憑證必須是本單位抬頭,因此,新規定直接就解決了爭議問題。

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合同(協議)約定的情況下,雙方共同接受應稅勞務或非應稅勞務(注意:是勞務!不包括貨物),采取分攤方式,企業以發票(或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承擔外單位人員差旅費稅前扣除不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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