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差旅費報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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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銷規定的模板,供各位有需要的朋友使用,希望能幫到各位!XX集團公司差旅費報銷管理辦法提要:集團職能部門及各子公司因公外出人員,在公出期間所支出的費用,要本著勤儉節約,杜絕浪費的原則,嚴格按以下規定
 
  1. 目的
 
  為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本著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需要,并貫徹勤儉節約的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2. 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職能部門及各子公司。
 
  3. 職責
 
  3.1集團職能部門及各子公司負責因公外出人員的確認,由主管副總裁按規定要求逐級審批。
 
  3.2 外出人員的費用支出,由集團財務部門按照規定標準審核報銷。
 
  4. 具體規定
 
  4.1 集團職能部門及各子公司因公外出人員,在公出期間所支出的費用,要本著勤儉節約,杜絕浪費的原則,嚴格按以下規定。
 
  4.2出差乘坐車、船、飛機的等級
 
  4.2.1 集團董事長、總裁可以乘坐火車軟臥車、飛機頭等艙、輪船一等艙位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并按實報銷;
 
  4.2.2 集團總裁助理以上人員可以乘坐飛機經濟艙、火車軟臥車、輪船二等艙位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并按實報銷;
 
  4.2.3集團職能部門經理及子公司總經理級職務以及一般工作人員可以乘坐飛機經濟艙、火車硬臥車、輪船三等艙位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并按實報銷;
 
  4.2.4 機場建設費、人身保險費、訂票手續費等隨機、車、船票一同據實報銷。
 
  4.2.5出差目的地乘坐火車可直接到達的一律乘坐火車,且連續乘坐火車12小時,給予增加途中補助20元。低于12小時的不享受此項補助,乘坐飛機者,不論艙位等級和時間長短,一律不享受此項補助。
 
  4.2.6出差人員原則上不得乘坐飛機,但確因任務緊急或必須隨同集團領導同行的必須經集團總裁批準方可乘坐,并按上述4.2.1至4.2.4的標準執行。
 
  4.3住宿費標準及開支辦法
 
  4.3.1住宿費按以下標準執行:
 
  項目
 
  職務
 
  住             宿
 
  北京、上海、深圳
 
  天津、重慶、各計劃單列市及各省會城市
 
  其他地區
 
  集團副總裁以上
 
  *6不得超過650元
 
  400
 
  集團職能部門經理及子公司總經理以上
 
  380
 
  340
 
  280
 
  其他工作人員
 
  240
 
  180
 
  150
 
  4.3.2出差住宿費在規定的限額范圍內憑宿費發票報銷,實際住宿超過規定的限額標準不予報銷。但實際宿費標準低于規定標準的,按節約金額的30%給予宿費節約獎勵,對于公出寄宿而不能取得發票的,可按相應住宿規定標準的50%給予節約獎勵。集團明確規定任何人員不允許在所住賓館簽單消費;兩人以上(同性)共同出差的不得單開房間,只能按標準間報銷,報銷人數以此類推。特殊情況必須經總裁簽批。
 
  4.4交通費開支標準
 
  4.4.1往返機場、車站交通費憑機場航班及公交車票據實報銷;確因任務緊急,短期內無法趕乘航班車的,經主管副總裁同意后可報銷趕赴機場出租車票。工作人員出差期間每日補助交通費20元,按出差自然天數減一天計發,不再報銷任何交通費用??偛弥硪陨先藛T出差期間的交通費用實報實銷。
 
  4.4.2夜間連續乘車時間超過10個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
 
  4.4.3出差人員乘坐車、船均不得報銷"音樂茶座"等費用;
 
  4.5生活費補助標準
 
  4.5.1公司副總裁以上領導外出期間因工作需要可據實報銷招待費用;其他工作人員必須請示主管副總裁同意后經總裁簽字方可報銷。
 
  4.5.2工作人員出差生活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補助30元人民幣。經濟特區每人每天補助50元。
 
  4.5.3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出差自然天數減一天計發伙食補助。
 
  4.5.4因公野外作業要根據現場作業時間的長短、難易程度、食宿條件的不同采取一事一議,適當給予補助。
 
  4.6 因工作需要,陪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辦案,辦案期間的交通費、日常生活費用(包括餐費)經總裁同意并批準后方可報銷,同時陪同人員不再享受交通及伙食補助。
 
  4.7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或非工作需要而開支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自理。乘出差之便,未經集團主管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的車、船費及生活費由個人自理。享受探親待遇的人員,只準乘坐火車,且乘車時間超過12小時的允許報銷硬臥車票,因路途遙遠在轉乘過程中需要停留一天的,可按一般工作人員的住宿標準報銷。
 
  4.8集團員工的出差費用超過規定標準的,必須報主管副總裁批準后方可報銷。
 
  4.9對參加行業舉辦的會議及學習班并由會議主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收取的費用,或經集團總裁批準的專項費用,可憑會議通知及專項費用審批單據實報銷。不在發放相應的生活補貼。
 
  4.10差旅費預借的審批及報銷辦法
 
  4.10.1實行差旅費借支的事前審批和事后核銷制度,集團職能部門及子公司工作人員因公外出,若需借支差旅費或報銷差旅費,應旅行公出借款審批或事后核銷手續。
 
  4.10.2工作人員需預借差旅費的,應填寫現金借款審批單,預借金額在500元以下的,須經部門負責人簽字。預借金額在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須經主管副總裁批準;2,000以上的必須經總裁批準。同時各級簽字后再經財務總監會簽,財務部方可辦理付款手續。對借款金額較大的,必須提前半日通知財務部,避免由于資金準備不足給工作帶來麻煩。
 
  4.10.3出差人員應在出差返回后5個工作日內填寫差旅費報銷單并及時報銷,報銷票據必須按照時間順序分類粘貼。經職能部門經理、子公司總經理、主管副總裁、財務總監簽字,財務部方可給予報銷。財務部對報銷完畢的業務必須向當事人提供報銷回執,以備日后查找。對拖欠借款者,財務部直接從其本人工資中扣抵。對故意拖欠不報賬人員,財務部有權加收資金占用費,情節嚴重者則給予罰款。年度終了,個人借款除購置大宗材料、物資、設備等無法報賬的以外,一律如數退回。
 
  4.11集團內部員工在財務部掛賬前款未清者,不得再次預借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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