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作稅務處理決定能否變賣扣押的海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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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安徽國稅稽查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我公司進行了突擊檢查,在初步認定我公司有偷漏稅款的情況下,扣押了我公司一批新鮮海產品,并在沒有向我們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的情況下,而只向我們下達了《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我們協助處理扣押的新鮮海產品。
  答: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如果你市國稅稽查局在發現你們有明顯的轉移、隱匿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時,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批準權限扣押你公司的新鮮海產品,則稽查局采取的扣押措施合法;否則,即違法。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實施稅收保全措施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24號)稅務機關在稅收保全期內,已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財物有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稅務機關可以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書面通知納稅人及時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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