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業殘疾人工資超標怎樣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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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如果福利企業的殘疾人工資超過了計稅限額,應該怎樣加計扣除?如,單位平均職工人數為50人,其中正常職工20人,殘疾職工30人,殘疾職工的人均工資為3000元,政策規定福利企業按照實際支付給殘疾職工的2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我們是否應該將20個正常職工的工資總額超過20人的扣除限額的工資作為調增數,把殘疾人的工資按實際發放的2倍在稅前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中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強調: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我們的理解,如果貴公司問的問題發生在2007年,那么就要分別計算,對于20個正常員工的工資要按計稅工資進行調整,殘疾人的部分可以加計扣除,如果是發生在2008年1月1日后,那么“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不再有計稅限額的規定。對于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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