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入會費的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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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入會費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會員費”規定: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后,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就上述企業的會員費應該分四個月確認所得稅應稅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為免稅(企業所得稅)收入。

如果社會團體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其會費收入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如果社會團體沒有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其會費收入應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社會團體會費收入的增值稅處理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免征增值稅。本通知下發前已征的增值稅,可抵減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辦理退稅。會費,是指社會團體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收取的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會費。換言之,超過規定標準收取的會費不被稅法認可,不屬于免稅范圍。

而且根據規定,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服務性活動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繳納增值稅。會費收入應單獨核算,不應與捐贈收入、提供服務收入、銷售商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混合核算。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社會團體會費票據使用管理的通知》(財辦綜〔2016〕99號)規定,社團會費票據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法定憑證。不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應開具社會團體會費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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