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股東、掛名股東、隱名股東的表現形式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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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股股東、掛名股東、隱名股東的表現形式及法律責任:
 
  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適用不同的處理方式,如確認其對公司的出資關系、債權債務關系、贈與關系、信托關系。
  1.為規避法律而隱名的法律責任
  對出于社會公共管理需要,法律限制其投資開辦企業而由別人代名實際投資的,法律不會保護其股東權利,只會根據公平原則限制其損失的擴大。在其出資情形被社會知曉的情況下,出資人有可能因違紀行為受到相應的處罰。
  2.非規避法律原因而隱名的法律責任
  如果隱名股東與為其掛名的當事雙方訂有出資約定,在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按照約定確定二者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當事雙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隱名股東與掛名股東、其他股東及公司間就公司經營事項的實際操作狀況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若隱名股東在事實上以股東身份行使股東權利并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資本收益,其他股東也就此種狀況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認可的,則應確認隱名股東的實際股東資格。若隱名股東根本不盡股東義務也不享有股東權利,掛名股東實際行使股權并直接享受因隱名股東出資所帶來的收益,公司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存在的事實不知情的,應確認其借貸關系,對其股東資格不予保護。
  總之,我國《公司法》中所體現的資本“三原則”,首要原則就是資本真實原則。資本真實原則是對出資信用的法律要求,法律所賦予股東的權利無疑是基于其在對公司出資的基礎上所享有的權利。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利益與風險的一致是民商法永恒的原則與精髓,任何人在不盡法定義務的情況下,不會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那些不勞而獲,“尋租”自己的權利而掘取社會財富者,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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