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和印章遺失的處理和印鑒的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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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簽發的現金支票如有遺失,可以向銀行申請掛失。轉帳支票如有遺失,銀行不受理掛失,可向收款人和銀行請求協助防范。付款人將已簽發的各欄內容齊全的支票遺失,應出具公函或有關證明,并填寫兩聯掛失申請書,向開戶銀行申請掛失止付。銀行查時支票確未支付,經收取一定的掛失手續費后受理掛失,在掛失人帳戶帳首用紅筆注明“×年×月×日第×號支票掛失止付”字樣。收款人將收受的現金支票掛失申請書經付款人蓋章證明后,到付款人開戶銀行申請掛失止付,其他手續同上。
 
  對遺失的支票超過原簽發日的有效期或掛失前已經支付,銀行不受理掛失。對銀行不受掛失的支票,所發生的一切責任和損失均由遺失單位負責。
 
  存款人預留銀行的印鑒中的印章遺失時,應出具公函填寫更換印鑒申請書,并將未用完的空白支票交還開戶銀行,由開戶銀行辦理掛失手續。遺失人名章或簽名的由開戶單位備函證明,遺失公章的由上級主管單位備函證明;個體經濟戶或個人的印章遺失,取得有關證明,經銀行同意后辦理更換印鑒手續。但更換的印鑒形狀必須與原印鑒有明顯的區別。
 
  對正常的更換印鑒,如日久磨損、改變名稱、人員調動等,填寫更換印鑒申請書,經銀行審查同意后,存款人將原印鑒蓋在新印鑒卡背面,新印鑒蓋正面,井注明啟用日期即可。存款人交回空白支票。已簽發的支票在更換印鑒前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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