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開錯或丟失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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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錯或丟失如何處理?

增值稅發票
 
  問1:2014年7月底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開票錯誤,購買方拒收未認證的,現在可以申請開具紅字發票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9條第三項規定:“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由于2014年7月底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仍在認證期限內,因此,銷售方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紅字發票申請單。
 
  問2:企業到窗口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現金額開具錯誤,當月開具的且對方未認證的,可否作廢重開?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二條規定:“代開專用發票遇有填寫錯誤、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按照專用發票有關規定處理。
 
  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時填寫有誤的,應及時在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中作廢,重新開具。代開專用發票后發生退票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作廢或開具負數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需要重新開票的,稅務機關應同時進行新開票稅額與原開票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對無需重新開票的,按有關規定退還增值稅納稅人已繳的稅款或抵頂下期正常申報稅款。”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符合作廢條件的,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時填寫有誤的,應及時在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中作廢,重新開具。
 
  問3:專用發票聯或抵扣聯中一聯丟失,是不是能用另一聯抵扣或者入賬?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 規定:“三、簡化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流程
 
  ……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因此,一般納稅人丟失發票聯或抵扣聯其中一聯,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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