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本質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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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會計學中,負債可能是最少引起爭論的要素。其主要原因可能在于:

負債本質
 
(1)負債的形成一般以條款明確的“契約”為基礎;
 
(2)除了“民法”相關條款作出法律規定外,“借債還錢”不僅是一種經濟秩序,而且也是一種“道德秩序”;
 
(3)負債的價值一般由既定數額或既定計量模式確定,計量方法的主觀性相對較小。然而,諸多學者仍然對負債要素的本質及其特征進行了系統研究。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認為,負債的重要特征有三個:
 
(1)“蘊蓄著對一個或幾個其他個體承擔的現時義務或責任”;
 
(2)“使其將來要放棄的經濟利益,不能或很少可能回避”;
 
(3)“使該個體承擔義務的交易或其他事項已經發生”。
 
多數會計學者在認同負債是“一種需要在未來時日償付資產或勞務的現有義務”的同時,將負債要素的基本特征歸結為:(1)負債反映了債權人對企業資產的求償權;
 
(2)負債是企業必須在未來特定時日歸還或交付經濟資源的義務;
 
(3)負債必須存在于現在,是過去交易或事項的結果;
 
(4)負債對特定企業具有強制性,使之不存在避免未來犧牲的可能性;
 
(5)負債是一項能以貨幣確切計量或能以貨幣合理估計的金額;
 
(6)在正常情況下,負債應有確定的受款人,或債權人是確知的;
 
(7)負債不僅包括法定的未來支付責任或義務,而且包括為了維護企業信譽或進行正常業務而承受的某些道義和推定的責任與義務。
 
負債要素的本質特征是什么,在會計中往往被認為是債權人的產權,因而被稱作“債權人權益”。那么,負債的特征是否體現在債權人產權上?其實,債權人產權與投資者產權是同時存在于特定企業的,它們是從企業外部的角度界定企業資產的歸屬而得出的“產權關系”結論。從這種意義上講,“負債”概念并不等于“債權人權益”或“債權人產權”概念。負債概念建立的理論前提就是“企業主體”觀念,其產生是從企業主體的角度反觀“債權人產權”的結果。簡言之,負債是一種“義務”概念,而“債權人權益”或“債權人產權”是一種“權利”概念。
 
作為一個獨立市場主體的企業,因為“債權人產權”的存在而承擔了相應的負債。但從純理論上講,債權人產權不一定存在于任何企業,特別是自然人企業。但只要債權人產權在特定企業出現,企業就必然承擔了一種保證債權人產權權利得以實現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定的。因此,從這種意義上看,負債實質上是一種責任或義務,一種必須在既定期限內予以清償的責任。
 
在現實經濟環境中,作為一種“清償責任”的負債,開始表現出一些新的變化:
 
(1)適應新的經濟環境變化,負債內容與結構正不斷變化。如“金融負債”、“社會責任”等新興債務形式的出現等。
 
(2)負債的清償方式發生改變。在傳統的以資產、勞務償付債務的基礎上,“債轉股”、“可轉換債券”等新的經濟方式同樣可以改變負債的結構、削減負債的規模。
 
(3)負債計量的不確定性。如對于“金融負債”在不同情況下應分別采用“攤余成本”、“公允價值”等進行計量。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第1號“財務報表的列報”準則中,列示了負債所包括的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項、短期借款、附息借款的流動部分、保證準備等流動負債和附息借款、遞延所得稅、退休福利債務等非流動負債。除傳統的負債項目之外,金融負債、或有負債、可轉換債券等的相繼出現,體現了企業負債的新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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