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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暫估入庫,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問】購進了一批鋼材,但發票未取得。此時如何進行賬務處理,當以后拿到發票時又如何處理?【答】暫估入庫時:借:原材料貸:應付賬款——入庫未達賬款拿到發票時,首先沖回已經暫估入庫的原材料:借:原材料(紅字)貸:應付賬款——入庫未達賬款(紅字)然后,再根據發票金額入賬:借:原材料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貸:應付賬款2.暫估入庫商品退貨如何處理【問】4月份從A公司購入商品一批,購入時沒有送貨單,當時倉管就估價入庫了,合計是2077.02元,當時掛A公司的往來2077.2元,這批貨現在已用了1172.6元;現在對方開了結算單過來,實際這批貨進貨價格是1506.89元,如何調整為實際價格呢?現在有部份貨要退貨,請問這一系列賬務如何處理?【答】對于有入庫單,沒有對應發票的,可以按計劃價格(不含稅價)與入庫單上商品數量的乘積暫估入賬,借記庫存商品,貸記應付賬款。待次月初沖回,次月末若發票仍未到,月末繼續暫估。直至收到發票的當月,月初將暫估入庫分錄沖回,收到發票按發票金額入賬:借記庫存商品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應付賬款等。如果退貨,直接沖當期的庫存商品就可以了,借記應付賬款,貸記庫存商品。建議12月份之前把退貨的事辦完,如變成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就不這么簡單了,會很麻煩的。如果沒有開發票,應該在退貨后讓對方按實際數量與價格開發票。 如果已經開了發票,退回商品的進項稅要轉出,不能再作為進項稅抵扣了。3.暫估料如何進行審計為了遵循稅法規定,企業即使能夠確定原材料的單價、數量、金額以及其他合同條款,只要沒有取得正式發票,就不能按常規入庫方式核算,只能暫估入庫。事實上,實質上,不管是否取得發票,企業在貨到以前都已經和供應商達成了一致意見,或簽署了合同,或者只是口頭協議,但這些都不妨礙這批貨各項要素都已經確定,而無需暫估。至于為什么發票不隨貨同行,大多緣于供應商不想在貨款結算以前就開票確認收入,或者是雙方出于調劑增值稅稅負的考慮。比較公認的暫估入庫處理方式:材料到庫驗收后,由驗收部門填制入庫單,并將其中一聯上轉會計,會計每收到一張入庫單,就將其存放好(可設一專用夾存放)。每收到一張發票,就將其與已存放的入庫單做核對,如果核對上了,將這兩者放在一起,做一個存貨入庫憑證。到了月底,會計將所有沒有與發票核對上的入庫單做一個匯總,列一個清單,做一個存貨暫估入庫的憑證,但并不把這些入庫單都釘到憑證本里,而是仍然留在手邊。第二個月初,會計馬上做一個相反的會計分錄,將上月末的存貨暫估入庫沖回。然后,在第二個月里,和*9個月一樣將收到的發票與手邊的入庫單核對,這樣的做法,可以始終很清楚地知道,哪幾筆存貨還未收到發票。而且,由于有這種“月底暫估,月初沖回”的動作,自然而然地將暫估與實際發票金額之差就消除了。對于在暫估入庫時是否一塊將進項稅估計上呢?應該不用,因為由于企業尚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這項“權利”并非一定能獲得,根據謹慎性原則,不能暫估。也有的企業不這樣做,而是月末將已實際入庫但發票未到的材料入庫單直接粘貼在憑證后面,做一個材料入庫憑證,下月初也不原樣沖回,而是實際收到哪批貨的發票就沖銷哪一批暫估數。不好說哪種方式更合理些,看個人習慣,但后一方式一定要設置備查簿,而且要經常性地核對一下,不然可能沖著沖著就亂了。現在明白了暫估料的會計處理,相應地對癥下藥,審計也就變得簡單多了。對暫估料審計,主要還是應當關注量和價兩方面,只要控制住了暫估料的數量、單價,金額自然就在掌控之中,不會出大亂子。一些形式化的審計程序不多說了,對于想在暫估料上搗鬼的被審計單位來說,憑證附件、入庫單、合同等什么的肯定一應俱全,個別缺合同的話也好解釋:我們和供應商老關系了,這批貨沒簽書面協議,就口頭約定了下。對這樣的解釋你能說什么?聽起來也蠻合理的。暫估料的數量審計自然和存貨盤點有扯不開關系,兩者互相驗證;暫估料的單價審計和應付賬款的往來詢證密不可分,應付賬款年末余額里包括暫估料金額。盤點、函證,這應該是審計暫估料的最有利武器,但是,目前很多情況下,盤點已經流于形式,效果自然大打折扣,甚至根本起不了什么作用,函證在串通舞弊的情況下也會失效,甚至是完完全全的偽證,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只能拿出殺手锏了——分析性復核,就像武俠小說中描寫的一樣,最厲害的招式就是沒有招式,無招勝有招,分析性復核就是如此,具體方法多種多樣,難以一一列舉,但注冊會計師的水平往往就體現在這里,也是一名注冊會計師專業判斷水準所在。4.存貨暫估入賬問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購入存貨,月底時,若發票未到,應分別存貨科目,抄列清單,暫估入賬,借記“庫存商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科目,下月初用紅字作同樣的記錄,予以沖回。但是,該規定過于籠統,加上企業的業務特點、會計核算方式、會計環境的不同以及理解上的差異,各企業“暫估入賬”的具體操作方法也多不相同。因此,實務中有以下問題需要探討。【問】是單獨設應付賬款——暫估入賬戶還是直接暫估到客戶名下?【答】《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是單獨設應付賬款——暫估入賬戶,該方法應用較廣,其優點是便于查詢核對未取得發票的入庫材料的情況,缺點是賬務中不能全面準確反映應付每個客戶的款項(因其不含增值稅),不利于應付賬款的管理,有可能出現多付款或不能及時付款的情況。實務中,大部分會計人員認為:暫估入賬戶無論怎樣設置,也只是個過渡性賬戶,若暫估入賬情況不經常發生,只是臨時性、偶然性的有此類業務,怎樣設置都無大礙。但若暫估經常發生,且客戶較多,應直接暫估到相應的應付賬款客戶名下,這樣能解決上述單獨設應付賬款——暫估入賬戶的問題。*4是應付賬款明細賬下設三級明細,即對每家客戶核算應付(票到)和暫估(票未到),以利于對賬。但此法也有缺點,就是不能對暫估人材料直接查詢。【問】要不要月底暫估,下月初再沖回?【答】《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是月底暫估,月初再沖回。之所以規定要沖回,是因為這時債權尚未成立,因此不能確認應付。但若企業客戶很多或發票長期未到,每月都要估入和沖銷一次,太繁瑣,工作量也大。推薦一種方法:發票未到的當月月底暫估,發票到達的當月月底再沖回,不必以后每月月初沖回,月底再暫估,這樣可減少一些工作量。但使用這種方法時財務人員應再設一套備查賬,對估入的金額、戶名等逐筆登記,以便發票到達時逐筆查找,找到后劃銷,防止漏戶、錯戶。【問】如何保證發票到達的時候,將發票和原來的暫估入庫對應上?【答】暫估入賬最容易產生的問題就是暫估容易沖銷難,難就難在發票到達后找不到原來對應估入的是哪一筆,特別是客戶很多或較長時間才收到發票的情況更易產生這種問題。解決方法一是按上面所說的月底暫估,月初沖回,保持賬務的連續性以免因發票長時間未到而難以查對,二是設備查賬(表),對每筆新發生的暫估入賬及發票到達沖銷后都要及時登記,將存貨明細賬與庫房的明細賬定期不定期地核對,以減少差錯的發生及盡早發現差錯。5.自建固定資產暫估價值能否計提折舊【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建有一幢大樓,已經完工,但是還沒有辦好竣工驗收手續,根據承建公司的決算預估入賬,將用于出租的4層作為自用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作為租金收入的相應成本。請問固定資產可以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次月開始計提折舊嗎?【解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的規定:“一、固定資產的折舊(一)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二)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稅法上以工程的竣工結算為標志,以實際發生為原則。因此,將已經完工新建大樓的其中4層樓房出租,屬于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結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此種情況下的固定資產折舊可以稅前扣除。6.暫估入賬的固定資產折舊可否扣除【問題】2008年企業暫估入賬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機器設備)提取折舊費可否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解答】對于沒有取得發票的暫估固定資產,會計上可以按規定計提折舊,但企業所得稅處理時,因沒有取得符合規定的票據,計提的折舊不能申報扣除。參照文件《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大國稅函[2009]37號)第十八條關于企業成本費用已經實際發生但未取得合法憑證問題規定,企業在年度終了時已經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在匯算清繳期內仍未取得合法憑證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允許稅前扣除,企業應在取得合法憑證年度扣除。已經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應按配比原則和減免稅比例計算,不再按取得合法憑證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稅前扣除執行。建議就此問題與主管稅務機關再行溝通。7.暫估入庫的原材料可否稅前扣除【問題】企業估價入賬的原材料,待所得稅匯算期滿時仍未取得發票,可否所得稅前扣除?【解答】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各項成本、費用要有合法憑證。企業第二年已匯算清繳了,如還沒有取得上一年度原材料的合法憑證,要進行納稅調整,不得所得稅前扣除。8.產成品暫估入庫的賬務處理【問題】產成品能暫估入庫嗎?如能怎樣做分錄?【解答】產成品也可以進行暫估,“是外購的?還是自己生產的?如果是外購,按購價做暫估。如果是自制,只存在成本項目估價的問題。”等你取得準確的成本數據后再進行適當的調整。1、產成品暫估入庫借:庫存商品——產成品××貸:應付賬款——應付暫估入庫2、結轉成本時借:主營業務成本貸:庫存商品——產成品××3、取得發票時確認暫估金額(針對外購)借:應付賬款——應付暫估入庫貸:銀行存款(或者應付賬款××單位)9.原材料暫估入賬的財稅處理暫估入賬的財務處理(一)原材料和發票都已到,但貨款尚未支付(二) 這種情況屬于占用了供貨單位的資金,形成了應付而未付供應單位的款項,構成購貨企業的一項流動負債,應通過“應付賬款”賬戶核算。【例1】2010年8月5日A企業從B企業購入甲材料2 000千克,買價5 000元,增值稅發票上的增值稅額為850元,供應單位代墊運雜費600元。材料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貨款尚未支付。應作如下會計分錄:借:原材料——甲材料 5 558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92貸:應付賬款——B企業 6 450(二)原材料已到,發票未到,貨款尚未支付。在此情況下,為做到原材料賬實相符,應先按雙方合同約定的價格或計劃價格暫估入賬,借記“原材料”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下月初作相反的會計分錄予以沖回,以便下月正式付款或開出承兌匯票時按正常程序借記“原材料”、“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應付票據”等科目。如果發票連續數月未到,但存貨已經領用或者銷售,倉儲部門和財務部門仍作暫估入賬處理,領用原材料時,倉庫部門可按暫估價開具出庫清單,財務部門憑此清單進行會計處理:借記“生產成本”等賬戶,貸記“原材料”等賬戶。【例2】假設例1中購入材料的業務,材料已經運到并驗收入庫,但發票尚未到達或貨款尚未支付,則2010年8月31日按暫估價入賬,假設其暫估價為6 000元,有關會計處理如下:借:原材料——甲材料 6 000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6 0009月1日再作相反的會計分錄予以沖回:借: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6 000貸:原材料——甲材料 6 000(三)原材料已到,只支付了部分貨款,收到部分貨款的發票 實務中可能會存在一筆貨款分批開具發票的情形。對于已經開具發票的部分原材料可憑發票入賬,期末只暫估尚未開具發票的那部分原材料的價格。【例3】2010年8月5日A企業從B企業購入甲材料2 000千克,合同約定的不含稅單價為2.5元。8月18日車間領用甲材料100千克,經計算的加權平均單價為2.6元。9月5日,按合同約定,A企業支付80%的貨款,用銀行存款支付4 680元,B企業開具同等金額的發票。A企業發出存貨采用加權平均法計價。按合同約定的價格暫估入賬,倉儲部門和財務部門都按暫估價登記材料明細賬:借:原材料——甲材料 5 000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5 0008月18日,車間領用甲材料,發出材料按計算的加權平均單價:借:生產成本 260貸:原材料——甲材料 2609月1日,沖暫估價:借: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5 000貸:原材料 5 0009月5日,支付部分貨款,收到發票:借:原材料——甲材料 4 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80貸:銀行存款 4 6809月30日,暫估剩余20%的原材料:借:原材料——甲材料 1 000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1 000暫估入賬的納稅調整如果發票跨年度仍未到達,但存貨已經領用并銷售,匯算清繳時是否調整按暫估價列支的成本,目前沒有統一的規定。根據稅法規定,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以下原則:(1)配比原則,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_納稅年度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2)權責發生制原則,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3)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陛質上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所以,對暫估人賬發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則,且納稅人不存在濫用暫估入賬少繳或不繳所得稅的情形,原則上可在稅前扣除。實務中稅務較多運用的原則是: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發票已到達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證明暫估入賬真實性的其他原始憑證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納稅調整,否則應做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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