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返利如何進行開票處理操作(例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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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公司是一家內資服裝制造企業,主要從事女裝生產銷售。B是一家西北服裝銷售企業,主要從事服裝銷售。2019年2月雙方簽訂服裝銷售合同,約定A向B企業服裝供貨價格按照吊牌價的38%結算,連續12個月累計結算金額超過500萬元,將超過500萬元部分的2%作為返點支付給B企業,不可直接用于抵減貨款。2020年2月B企業實際銷售800萬元,根據協議A公司應該向B企業支付6萬元的返點。該返點如何開具發票,如何賬務處理?

回答:

6萬元的返點可以有兩種開票方式。具體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的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同時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案例中的返利行為屬于與銷售數量或者銷售金額掛鉤而取得的返還收入或者定義為補償,結合國稅發〔2004〕136號和國稅函〔2006〕1279號,供貨方向商業企業開具紅字銷售發票,相當于對已售貨物銷售價格的調整,減少了供貨方的銷售額和商業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符合國稅發〔2004〕136號要求沖減商業企業進項稅額的要求。因此,供貨方A就支付的返利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是符合兩個政策要求的。另外,該紅字發票不同于“銷售退回”,紅字發票開具時填寫貨物品名,但不能帶數量。

另外,有人提出了另一種操作方法,即商業企業B向供貨方A開具“其他現代服務”普通發票。理由有四:1、根據國稅發〔2004〕136號,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禁止開具普通發票;2、根據國稅發〔2004〕136號,銷貨方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沒有指定必須開具紅字發票,其他操作方法合理合法也可以選擇;3、在返利政策的驅動下,商業企業為了提高銷售量,必然采取更大力度的營銷和推廣措施,最終由供貨方以返點的形式購買,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了銷售服務;4、商業企業開具發票產生了銷項稅金“抵減”商業企業的進項稅額,雖然與國稅發〔2004〕136號原文措辭“沖減”并不完全契合,但結果一樣。因此,B商業企業可以就收到的返點金額向供應企業A開具營銷推廣費發票,具體服務名稱應該選“其他現代服務”。A企業收到發票時計入銷售費用。

這兩種方法從政策規范來看,都是可行的。但實務中供貨方更傾向于第一種操作,給商業企業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因為這種操作中,供貨方給予商業企業的銷售返利從銷售額中減去,可以少交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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