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稅款作進項轉出處理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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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近日,我縣國稅稽查局通知我們,我單位的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虛開,稅務部門要求對已抵扣稅款作進項轉出處理,并要加收滯納金。請問,這樣做對嗎?
  答: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出臺法規對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的處理辦法作了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明確,“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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