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產品對外投資分錄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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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產產品對外投資分錄怎么寫?

根據稅法規定,自產貨物用于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并確認收入: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營業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同時結轉銷售成本:

借:營業成本

貸:庫存商品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根據以上規定,企業以自產產品對外投資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行為。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視同銷售貨物。因此,其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的"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的情形。

企業以自產產品對外投資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自產產品和投資兩筆業務進行稅務處理。銷售自產產品時,相關產品的成本允許扣除。例如:

借:長期股權投資 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借:主營業務成本80

貸:庫存商品80

企業以自產產品對外投資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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