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公允價值變動影響納稅調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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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公允價值變動影響納稅調整嗎

按照新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其于某一會計期末的賬面價值為公允價值。

而稅法規定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在計稅時不予考慮,即有關金融資產在某一會計期末的計稅基礎為其取得成本,會造成該類金融資產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

由此會計中,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

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需要納稅調整嗎

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需要納稅調整。稅法上不承認會計核算的權益法,所以需要按照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一般成本法的計提分錄是:

借:資產減值損失 ;

貸: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

但是減值準備這個科目是不會減少"長期股權投資"這個科目的余額的,影響的只是凈值。 類似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和"固定資產原值"的關系。

而權益法下:

通常是直接通過投資收益來體現減值的:

分錄為: ;

借:投資收益 ;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

故而,直接減少了長期股權投資的科目余額,所以需要調整。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八條規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九條至第十三條規定,采用權益法核算。

第十條規定,投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后,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企業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股息、利息收入確認時間為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與會計上按權益法確認投資損益的規定是不同的。

 

新準則下公允價值對納稅調整的影響

新會計準則體系引入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在一些方面與我國相關稅收制度規定趨向一致,減少了企業的納稅調整內容,但在某些領域,準則規定與稅收制度規定進一步分離,也增加了企業納稅調整的內容。

(一)公允價值觀下新準則與稅收制度的趨同

我國相關稅收制度規定,只要資產轉移就視為資產銷售,按照"公允價值"作為計稅的依據,計算繳納流轉稅與所得稅。如增值稅視同銷售的8種情況,無論會計核算中是否作為銷售處理,都應以公允價值(市場價格、計稅價格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價格)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于非貨幣資產交換業務,稅收制度規定:按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計稅收入,與其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產轉讓收益;按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費用作為換入資產的計稅成本。稅收制度這些方面的規定與舊準則采用賬面價值計量資產的轉移價值有著很大的差異,企業日常核算按會計準則,但在計算應納所得額時需要進行較大的納稅調整。新會計準則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做法,在一些方面與稅收制度的規定基本相同,企業在新會計準則體系下納稅調整的內容相對減少。

以債務重組業務為例,新債務重組準則引入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和債務以及重組中涉及的非現金資產和股權的計量屬性,將資產轉讓業務和債務重組業務分開,并在當期損益中同時確認資產轉讓收益和債務重組收益。《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以抵債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資產轉讓收入--計稅收入,以抵債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為計稅成本,抵債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產轉讓收益計算繳納所得稅;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與抵債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重組收益計算繳納所得稅。由此可見,在新準則下,企業確認債務重組利得和資產轉讓收益的確認是與稅法規定基本相同的。與原準則相比,新準則中應用公允價值大大縮小了會計和稅法的差異。

但在一些細節問題上,會計規范與稅收制度還是存在一定差異的,如《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債務人在債務重組業務中因非現金資產抵債而確認的資產轉讓所得或債務重組所得,如果數額較大,一次性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在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攤銷。這使得債務重組當年會計上確認的利得與稅法上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產生暫時性差異。

(二)公允價值觀下新準則增加了納稅調整的內容

在我國的稅收政策中,為了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確保納稅主體之間在納稅上的公平,防止企業利用各種手段調節稅收,稅法強調確定性,在實施時強調稅法的剛性和權威性,而公允價值強調充分運用市場價格信息計量未來事項和風險對企業或特定項目的影響,在運用時需發揮主觀判斷,強調業務的經濟實質。因此在我國的稅收制度中強調采用歷史成本原則進行計價。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七條明確規定:"納稅人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各項資產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會計準則引入公允價值計量,與稅收制度在計量屬性上的差異將加大稅費之間的差異,增加納稅調整的內容。

以公允價值在金融工具核算中的應用為例,《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其于某一會計期末的賬面價值為該時點的公允價值。相關稅收制度規定,資產在持有期間市價變動損益在計稅時不予考慮,即有關金融資產在某一會計期末的計稅基礎為其取得成本,會造成在公允價值變動的情況下,該類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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