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作價入股的可以作為股權轉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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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價入股的可以作為股權轉讓嗎

答:一、《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1998〕8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第3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后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

《若干意見》規定:“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期內可依法轉讓、作價出資、租賃或抵押,改變用途的應補繳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讓金差價。”因此,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與出讓土地使用權權能相同,可以租賃、抵押、轉讓以及改變用途。

二、國有土地作價出資(入股)主要適用于特殊國企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我國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之一。根據《關于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433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以及《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44號),其主要適用于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

 

對于自然壟斷的行業、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行業,以及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中的重要骨干企業,根據企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主要采取授權經營和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對承擔國家計劃內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國有企業,原劃撥土地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也可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向企業注入土地資產。

三、國有土地出資(入股)后轉讓不 需要補交出讓金

對于國有土地出資(入股)后轉讓是否需要補交出讓金問題,我國現行法律未給予明確規定,但依據以上文件可知,被出資(入股)企業轉讓、出租、抵押時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而轉讓出讓土地使用權顯然不需要補交。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被作價出資(入股)企業實際上已經支付了土地出讓金。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出讓金就是土地使用者為使用土地而向國家支付的價金。國有土地出資(入股),國家取得的對價是土地使用者的股權。

《若干意見》規定:“采取授權經營、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土地資產的,按政府應收取的土地出讓金額計作國家資本金或股本金。”《規定》亦明確,“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托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由此可知,被出資(入股)企業已經向國家支付“土地出讓金”,即本公司股權,表現為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所持國家股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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