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和城建稅分支機構可以匯總納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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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和城建稅分支機構可以匯總納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第五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法規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務院令[1990]第60號)第六條規定:“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1994年以后為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

城建稅與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應按三稅的規定來辦理,三稅的納稅地點就是城建稅與增值稅的納稅地點,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規定,城建稅與增值稅也應在總機構繳納。

 

匯總納稅之后如何確定城建稅的納稅地點?

根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有關規定辦理。因此,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地點,應根據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地點確定,即三稅納稅地點在哪個地方,城市維護建設稅就在該地方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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