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和個人對地方稅務機關的處罰可采取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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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和個人對地方稅務機關的處罰可采取什么措施?

答:

對已責令限期繳納,但逾期仍未按規定繳納人扣代繳或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

(2)扣押、查封、拍賣、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繳費額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費款;

(3)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收。

地稅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時,對繳費單位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單位違反有關規定,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應受何種處罰?

(1)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

(2)遲延繳納的,由稅務機關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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