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外資企業分回的利潤需要補稅率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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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2008年7月,我公司(內資企業,適用稅率原為33%,2008年1月1日起為25%)從外資企業(被投資企業)分回利潤100萬元,該外資企業2007年及以前適用26.4%的稅率,2008年1月1日以后適用25%的稅率,且2004-2008為二免三減半期,目前分回的利潤為2004年-2006年產生的利潤,請問該100萬利潤是否需補26.4%與33%的稅率差?
  答: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貴公司2008年7月從被投資方外資企業分回2004年-2006年的定期減免稅期間的的利潤(投資收益),應遵循“實體法從舊”原則,依據《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一條“企業股權投資所得的所得稅處理”第(一)款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的二免三減半屬于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
  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中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里,附表七《免稅所得及減免稅明細表》填報說明4、第4行“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填報被投資方與納稅人適用稅率一致,以及享受定期減免稅或者定期低稅率期間,向納稅人分回的利潤及股息、紅利。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2008年7月從被投資方外資企業分回2004年-2006年的定期減免稅期間的投資收益不用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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