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權屬變化是否應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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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權屬變化是否應繳納契稅,房屋權屬轉移,需要繳納契稅的情形有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由于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定價方法不同,因而契稅具體計稅依據視不同情況而決定。如果不太了解沒有關系,本文數豆子搜集整理了相關信息,請大家參考。

房屋權屬變化是否應繳納契稅

房屋權屬轉移,需要繳納契稅的情形有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契稅征稅對象

1。土地增值稅一般是出讓方交的,而契稅計稅是承讓方交;

2。土地使用權的征稅出讓由承受方交;

3。土地使用權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稅外,由承受方交契稅

4。房屋買賣以房產實物或抵債交換房屋;房屋買賣以房產作投資或股權轉讓;購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該照章納稅;

5。房屋贈與的贈與方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承受方應該繳納契稅

總而言之,在契稅的稅率設計上,契稅計稅采用了幅度比例稅率。目前,我國采用3%到5%之間幅度比例,這就是國家下定的政策,各省、直轄市、直轄市在這個范圍內可以自行確定當地的適用稅率。

 

契稅計稅依據是什么

契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動產的價格。由于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定價方法不同,因而具體計稅依據視不同情況而決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也就是說,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征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為了避免偷、逃稅款,稅法規定,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可以參照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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