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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要點:1Z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層級
1Z00 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
1Z10建設工程法律體系
1Z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層級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創制方式和外部表現形式。它包括四層含義:(1)法律規范創制機關的性質及級別;(2)法律規范的外部表現形式;(3)法律規范的效力等級;(4)法律規范的地域效力。法的形式決定于法的本質。在世界歷史上存在過的法律形式主要有:習慣法、宗教法、判例、規范性法律文件、國際慣例、國際條約等。在我國,習慣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我國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體可分為以下七類:
(一)憲法
憲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特別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憲法是集中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規定國家制度、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約和平衡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高的法律形式。
憲法也是建設法規的最高形式,是國家進行建設管理、監督的權力基礎。如《憲法》第89條規定,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第107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建設事業......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又稱非基本法律、專門法)兩類?;痉墒怯扇珖嗣翊泶髸贫ǖ恼{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帶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統稱,如刑法、民法、訴訟法以及有關國家機構的組織法等法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種具體社會關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內容的規范性文件的統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依照3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的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1)國家主權的事項;(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罰;(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6)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9)訴訟和仲裁制度;(10)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建設法律既包括專門的建設領域的法律,也包括與建設活動相關的其他法律。例如,前者有《城鄉規劃法》、《建筑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則》、《合同法》、《行政許可法》等。
(三)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 職權的問題,以及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特別授權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 總稱。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
依照《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1)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2)憲法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現行的建設行政法規主要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 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招標投標法實施 條例》等。
(四)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1)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 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2)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 事項。
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 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 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 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 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大會主席團發布公告予以公 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發布 公告予以公布。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經批準后, 由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經批準 后,分別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規范建設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 《北京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天津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市場 管理條例》等。
(五)部門規章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統稱規章。部門規章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其名稱可以是規定、辦法和實施細則等。目前,大量的建設法規是以部門規章的方式發布,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等。
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已聯合制定了一些規章,如7月,原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聯合發布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等。
(六)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或者自治區主席或者市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1)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2)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目前,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都制定了大量地方規章,如《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寧波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等。
(七)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指我國與外國締結、參加、簽訂、加入、承認的雙邊、多邊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性質的文件。國際條約的名稱,除條約外,還有公約、協議、協定、議定書、憲章、盟約、換文和聯合宣言等。除我國在締結時宣布持保留意見不受其約束的以外,這些條約的內容都與國內法具有一樣的約束力,所以也是我國法的形式。例如,我國加入WTO后,WTO中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協定也對我國的建設活動產生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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