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樹京建筑實務精講

發表于:2022-03-18 19:52:44 分類:一級建造師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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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點:抵押權的規定

一、抵押權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按照《擔保法》、《物權法》的規定,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 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 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稱為抵押人,債 權人稱為抵押權人。

(二)抵押物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轉移其占有的,因此能 夠成為抵押物的財產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這類財產輕易不會滅失,其所有權的轉移應當 經過一定的程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 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運輸工具;(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當事人以下列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當事人以下列財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 品;(2)交通運輸工具;(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 權證書。

(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當事人 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約定抵押擔保的范圍。

抵押人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證其價值。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 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否則,該轉讓行為無效。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 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轉讓抵押物的價 款不得明顯低于其價值。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 人止其行為。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 權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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