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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稅法Ⅱ》高頻考點: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額計算
1.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范圍
2.計稅方法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
【高頻考點】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額計算
1.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范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x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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