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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稅考試《稅收相關法律》練習題:發起人簽訂合同
單項選擇題
發起人馬某、劉某、唐某三人籌備設立宏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之前,發起人馬某以自己的名義與元華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元華公司辦公房屋一幢,月租金10萬元。宏達公司成立后入住了該辦公房并正常經營,后宏達公司和馬某均未支付元華公司相應的租金,關于此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由于合同當事人為馬某和元華公司,因此元華公司只能要求馬某支付租金
B、由于宏達公司成立后未對該租賃合同進行確認,如果元華公司請求宏達公司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由于宏達公司實際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元華公司請求宏達公司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D、馬某無權以自己的名義簽訂該租賃合同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中發起人簽訂合同的問題。為了適當降低合同相對人的查證義務、加強相對人利益的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按照外觀主義標準確定上述合同責任的承擔:一是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當由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如果公司成立后確認了該合同,或者公司已實際成為合同主體,而且合同相對人也要求公司承擔責任,則由公司承擔合同責任。二是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階段以設立中公司名義訂立合同,原則上應當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責任,如果公司有證據證明發起人是為自己利益而簽訂該合同,且合同相對人對此是明知的,即非善意時,則由發起人承擔。本題中,由于宏達公司入住了租賃房屋,享有了合同權利,因此元華公司請求宏達公司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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