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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22-03-21 14:31:54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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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所得可分期繳納個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規定,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在行權時,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其股票期權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其他股權激勵方式參照該通知規定執行。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可以采取的股權激勵形式主要有三種: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權。上市公司高管取得這三種形式的股權激勵所得時,如何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享受財稅〔2009〕40號文件規定的分期納稅優惠待遇是有講究的。

不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上市公司高管取得的不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行權日,即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在行權日當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在行權日,上市公司高管只是取得了股票,而沒有取得任何形式的現金收益。而納稅人繳納稅款必須要用現金繳納。由于《公司法》、《證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法規對于上市公司高管出售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時間和數量上是有限制的,導致了上市公司高管雖然通過行權獲得了公司股票,但不能立即通過二級市場變現來獲得現金收入。因此,上市公司高管可能無法有足夠的現金去繳納個人所得稅??紤]到這種情況,財稅〔2009〕40號文件規定,對上市公司高管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其股票期權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并不是所有情況下,上市公司高管取得的股票期權所得都能分期繳納稅款,其前提是必須有納稅困難。

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上市公司高管取得的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授權日。由于在授權日,高管就可以通過二級市場將股票期權變現已取得現金收入了,稅務機關一般也就不會批準其分期納稅了。但是,如果上市公司高管確定能提供上市公司的相關文件規定,對于高管取得的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在變現數量和時間上是有限制而導致納稅有困難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稅務機關審批在不超過6個月的合適時間段內分期納稅。

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高管取得的限制性股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實際解鎖日,即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鎖期內,員工符合股權激勵計劃的解鎖條件,公司對員工符合條件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鎖時,員工才實際取得了有確定價值的財產,他才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自由出售取得所得。和不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類似,在實際解鎖日,上市公司高管雖然取得了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但是由于股票可以在二級市場出售的時間和數量上有所限制,導致股票無法及時變現而存在納稅困難,因此,上市公司高管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經批準后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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