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企會計教育怎么樣

發表于:2022-03-20 13:20:57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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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其他應收款”科目發現稅收問題

“其他應收款”科目用來核算企業除存出保證金、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該科目期末一般為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項,如為貸方余額,則為企業應付未付的其他應付款項。

案例:某稅務稽查組去一從事海洋運輸的A公司檢查,發現其他應收款B公司賬戶2007年(被檢查年度)年末貸方余額為1963.63萬元,年初結轉額貸方為412萬元。檢查員小余了解的情況是:2005年底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出口糧油的運輸合同,為確保合同的履行,A公司租借了一條專用海輪并預支了一年的租金,同時還對海輪進行了必要的改造和修繕,為此發生了2300多萬元的費用。但是,2006年初運輸業務還未履行,B公司就提出終止合同,由此造成A公司的巨額損失,于是A公司將B公司訴訟至法院,2006年10月,法院終審判決A公司勝訴,要求B公司賠償A公司2068萬元。A公司于2006年底前收到B公司約516萬元賠償款,并于2007年底以前收到了B公司的全部賠償款。A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后,就將支付的訴訟、律師及其他相關費用約104萬元作了借“其他應收款---B公司”,貸“銀行存款”或“現金”的會計處理,使得“其他應收款---B公司”賬戶形成借方余額104萬元,A公司分期收到B公司賠償款后分別作了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應收款---B公司”的會計處理,并最終形成貸方余額1963.63萬元。

小余覺得問題已經水落石出,并打算下出結論:“其他應收款--B公司”賬戶的貸方余額1963.63萬元應全額作為計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但檢查組長認為,這部分貸方余額不但應全額計繳企業所得稅,并且對收到的2068萬元賠償款還應全額繳納營業稅。

但A公司財務總監提出了三點疑問:一、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沒有對賠償款征稅的規定。二、B公司支付的2068萬元賠償款僅是對其所造成損失的部分補償,根本不能全額彌補已經造成的損失,不含有營業稅稅收成分。三、即使考慮向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等價外收費應并入主營業務收入一并繳納營業稅,但由于A公司向B公司提供的應稅勞務本身因B公司的違約而沒有履行,未能實現主營業務收入,因此不應該稱之為價外收費。

但稽查組長認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因此,企業在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經營活動中,如果因受讓方違約而由受讓方支付給提供勞務方的賠償金均需繳納營業稅,而不管應稅項目是否完成和是否已取得相關收入,也不管該賠償款是否能夠全額彌補因對方違約已經造成的損失。面對稅法,A公司終于同意補繳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滯納金,并接受一定數額的罰款。

在上述案例中,B公司作為A公司的服務對象即使有往來,A公司一般應該體現為“應收賬款”的借方余額,而A公司卻出現在貸方余額,這屬于異常情況,應引起檢查人員的相當重視。筆者對此提出建議供大家參考:1.對被檢查對象提出的疑問要認真對待并作好記錄,請對方提供相關依據或證據,及相關人員簽字確認或加蓋單位公章。2.對被檢查單位明顯有違國家稅收或相關法律法規的辯解,要明確予以答復并指出其錯誤所在;對一時不能明確答復的疑問,不要急于回答,需經檢查組討論或請示上級業務部門后再予答復。3.在確認所運用的稅收法規正確的前提下,可直接向被檢查單位表明所運用的稅收法規文件的文號。

還必須引起注意的是,上述案例僅是涉及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的業務,如果是涉及應稅勞務繳納增值稅的業務,則不能一概而論,需區別兩種情形分別處理:1.如果銷售方將所銷售貨物的所有權及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銷售合同已經履行,或增值稅的應稅勞務已經提供,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也已經形成,如果再出現因購買方違約而支付給銷售方賠償款的情況,此時的賠償款就屬于稅法所規定的“價外費用”,應該繳納增值稅。2.如果銷售方所銷售貨物的所有權及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銷售合同沒有履行,增值稅應稅勞務并未提供,即不存在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前提,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也沒有形成,此情形下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賠償款就不屬于稅法所規定的“價外費用”的范疇,不存在繳納增值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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