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基礎會計怎么學,備考會計報一個網課就可以。下面一起來看看會計知識。
預提安全生產費用可結轉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6號)規定,從2011年5月1日起,高危行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但在本公告實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用于抵扣本公告實施后的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仍有余額的,可繼續用于抵扣以后年度發生的實際費用,直至余額為零時為止。那么,如何貫徹執行這一政策呢?筆者認為首先應把握三點。
一是本公告發布前企業已經在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建[2004]119號)、《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建[2005]168號)、《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180號)以及《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等文件計提了安全生產費用[2012年2月14日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又印發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并已經按照規定記入了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
二是本公告下發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還規定: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梢姡谶@里所稱的“準備金支出”就包括企業預提的安全生產費用,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2010年以前已提取尚未使用的安全生產費用在對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已經調增計稅所得額繳納了企業所得稅。
三是本公告是在2011年3月31日簽發的,并從2011年5月1日起執行,因此,企業對2010年已提取尚未使用的安全生產費用可按照本公告的規定用于抵扣本公告實施后的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仍有余額的,可繼續用于抵扣以后年度發生的實際費用,直至余額為零時為止。假定企業均是按照此規定執行的。
綜合上述,企業2012年5月31日以前在對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安全生產費用的匯算應分兩步進行。*9步,對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已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看實際使用結果是否還有剩余,如果有,將其未使用部分用于抵扣在201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仍有余額的也不必作出納稅調整,可繼續用于抵扣2012年及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直至抵完為止。如201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不夠抵扣,再抵企業在201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安全生產費用。第二步,對企業在201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預提的安全生產費用如果在2011年12月31日(含在2011年度發生2012年5月31日以前取得票據部分,下同)以前沒有用完,對尚未使用部分在對2011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當調增計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如:某鐵礦石生產企業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間共預提安全生產費用110萬元,實際使用85萬元,尚有25萬元可在2011年5月至12月使用,但該企業在2011年5月至12月實際發生安全生產費用支出70萬元,按照有關規定預提90萬元,則該企業應先用2011年5月至12月實際發生的70萬元安全生產費用抵減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預提未使用的25萬元,然后再將剩余的70-25=45(萬元)抵減在2011年5月至12月預提的90萬元安全生產費用,最后,該企業在2011年5月至12月預提的安全生產費用還有90-45=45(萬元)沒有使用,應在2012年5月31日以前匯算清繳時調增計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在匯算清繳時發現企業有超標準預提或者實際已發生安全生產費用而未按規定沖減預提安全生產費用等情況,應先按照有關規定對會計核算的數據進行調整,然后再按照上述方法調整相應的所得稅事項。
以上就是關于沒有基礎會計怎么學的詳細介紹,數豆子將為大家分享更多會計培訓相關內容。
基礎,技能,財稅,實訓等一站式體系課程,助力快速實現崗位提升。
0元領先享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