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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銷售收入應按哪種方法確認
案例
盛暉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公司適用生產企業“免、抵、退”稅政策,今年5月出口一單貨物,報關單上顯示該項交易CIF價(成本、保險費加運費)5萬美元,其中運費4000美元,保費1000美元。對于該筆出口收入如何入賬呢?財務部小張和小王看法不一致。
*9種方法:小張認為,根據出口退稅的相關規定,該筆收入應按FOB價(出口貨物離岸價)確認收入,對于運費、保險費則列在往來科目。
第二種方法:小王認為,稅法對出口收入按FOB價確認是針對退稅的需要,而對于其他稅種,例如企業所得稅來說,并沒有規定企業一定要按FOB價確認收入,可按CIF價確認收入,運費、保險費不用單列。
分析
以CIF價出口的收入該如何確認呢?
根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的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小張采用*9種方法以FOB價確認收入,企業會計核算、增值稅申報、退稅申報都以FOB價確定,能保持三者的一致性,便于核對數據,特別是稅務機關退稅數據的核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賠償金、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因此,CIF價包含的運保費屬于價外費用,應列入收入中,而且出口退稅本身就是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退稅,這價外費用的概念同樣適用于出口收入中。所以小王采用的第二種方法也是有道理的。
這兩種出口收入確認方法對于企業來說,利潤并沒有改變,二者*5的區別在于收入基數不同,第二種方法收入基數增大了,企業計提招待費、廣告費和宣傳費的基數也增大了。目前稅法和會計準則對于出口收入的確認應該采用哪種方法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
建議
筆者認為,上述問題可以分為兩個步驟來處理:
*9,明確出口退稅針對的是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范圍,價外費用同樣適用于出口收入的確認,運保費也需要計入收入,但是為了與出口退稅申報一致和核對,平時先按*9種方法確認出口收入,也就是暫按FOB價確認收入,運保費暫掛往來賬。
第二,到了年度終了,應允許企業在核算企業所得稅時,將該筆付出的運保費作為計算招待費和廣告費等的計提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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