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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冠名權支出按業務宣傳費處理
饒河公司聽說本市將舉辦鄉土歌手大賽,遂與主辦方電視臺聯系,簽訂了協議,主動贊助活動經費10萬元,條件是在歌手大賽前冠以“饒河杯”,并且公司經理要為獲獎歌手頒獎,以期提升企業知名度,擴大公司影響。支付款項后,公司會計小張卻不知這筆費用如何稅前扣除。小李便打電話到江西省上饒市12366咨詢。坐席員小潘查詢有關政策后,進行了詳細解答。
小潘回答,冠名權支出不能按無形資產處理?!镀髽I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將無形資產定義為“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表面上看,冠名權源自合同性權利,符合可辨認性標準。但該準則第四條規定,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顯然,冠名權不符合其中*9個條件?!镀髽I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無形資產是指納稅人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冠名權隨活動結束而結束,不具備長期使用的特點。因此,在計算所得稅時,這筆費用不能按無形資產攤銷。
冠名權也不能按捐贈、贊助處理。捐贈、贊助是不求回報的,具有無償性特點。而冠名權以擴大企業知名度為目的,有前提條件。況且,按《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只有公益、救濟性捐贈,且通過了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才允許在一定比例內稅前扣除。這筆款項并非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沒有公益、救濟性特點;款項直接向電視臺支付,未通過特定機構。即使按捐贈處理,也不允許稅前扣除。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也不得扣除。
實際上,冠名權帶有廣告性質,但從饒河公司的情況看,也不能按廣告費稅前扣除?!镀髽I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同時符合上述條件,才能按銷售(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饒河公司不符合*9個條件,因而也不能按廣告費稅前扣除。
帶有廣告性質卻不能按廣告費扣除,那該怎么處理呢?小潘說,可以按業務宣傳費處理?!镀髽I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業務宣傳費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因此,這10萬元能夠稅前扣除多少,取決于公司的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多少,超過5部分不能扣除,也不能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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