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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不合理劃分收入的涉稅風險
某塑鋼門窗有限公司被主管的國稅局稅收預警系統列為高風險企業。近三年增值稅稅負連續下降,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也低于該公司歷史最低水平。風險應對人員在納稅評估中發現,該公司生產塑鋼門窗并同時負責安裝,所以按照有關稅收文件規定,將自產塑鋼門窗的銷售收入和安裝營業額分開核算,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該公司為達到降低整體稅負的目的,在劃分收入時,逐年擴大建筑業勞務收入,減少貨物銷售收入,同時為了不使貨物銷售毛利出現負數,引起國稅機關的注意,將生產貨物的部分間接費用結轉到建筑業勞務成本中。企業通過所謂的籌劃,將應納增值稅的收入轉化為應納營業稅的收入,因為進項稅額沒有變化,這樣,這部分收入就由應該繳納17%的增值稅轉化為繳納3%的建筑業營業稅。同樣的收入,增值稅稅負降低了14%.通過不合理劃分收入降低流轉稅稅負,已成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企業不合法稅收安排的新動向。
與此相關的稅收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應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3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須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
納稅人應當如何應對風險
一是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應合理劃分貨物銷售收入和建筑業勞務收入。收入的劃分要具有公允性,與同類企業的可比價相比,不出現明顯異常。如果不合理劃分收入,銷售貨物價格明顯偏低,而建筑業勞務收入明顯偏高,實際的結果往往是按照偏高的營業收入繳納了營業稅后,又被國稅機關因為銷售貨物價格明顯偏低,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第七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對銷售價格進行核定,補繳增值稅稅款,同時按照征管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是建筑業勞務相應的進項稅金不能抵扣。納稅人在從事建筑業勞務時,經常使用一些輔助材料、工具或者設備。例如安裝門窗時,需要使用膠水、螺釘、打孔槍等材料工具,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第十條*9款規定, 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是須提供從事貨物生產的證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貨物銷售和勞務收入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須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如果沒有按要求提供證明是自產貨物,稅務機關會作為混合銷售按照增值稅、營業稅條例及細則規定,判斷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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