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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稅收優惠政策匯編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政策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二、減免稅的概述
減稅、免稅是對某些納稅人或課稅對象的鼓勵或照顧措施。減稅是從應征稅款中減征部分稅款;免稅是免征全部稅款。減稅、免稅規定是為了解決按稅制規定的稅率征稅時所不能解決的具體問題而采取的一種措施,是在一定時期內給予納稅人的一種稅收優惠,同時也是稅收的統一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具體體現。正確制定并嚴格執行減免稅規定,可以更好的貫徹國家的稅收政策,發揮稅收調節經濟的作用。減稅、免稅可以分為三種基本形式:稅基式免稅、稅率式免稅、稅額式免稅。減稅、免稅按照其在稅法中的地位,可分為三類:法定減免、臨時減免、特定減免。
國家之所以在稅法中要規定減稅、免稅,是因為各稅種的稅收負擔是根據經濟發展的一般情況的社會平均負擔能力來考慮的,稅率基本上是按平均銷售利潤率來確定的,而在實際經濟生活中,不同的納稅人之間或同一納稅人在不同時期,由于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在負擔能力上會出現一些差別,在有些情況下這些差別比較懸殊,因此,在統一稅法的基礎上,需要由某種與這些差別相適應的靈活的調節手段,即減稅、免稅政策來加以補充,以解決一般規定所不能解決的問題,照顧經濟生活中的某些特殊情況,從而達到調節經濟和促進生產發展的目的。
三、納稅人辦理減免稅的程序:
符合政策性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辦理減免稅手續,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征收機關按審批權限審批。具體手續如下:
1、納稅人持申請報告、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一份復印件)到主管征收機關大廳領取《減免稅申請表》一式三份,按規定要求如實填寫后,報送到主管征收機關辦稅大廳,同時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資料。
2、主管征收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表》及有關證明、資料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并根據分局分管領導審批意見,屬審批權限范圍內的,無論同意與否均擬文答復納稅人。屬權限范圍外的,應填寫《減免稅呈批表》報市局審批。經市局審批同意減免稅的,由征收機關將《減免稅申請表》和同意減免稅的批復文件送納稅人一份。經同意減免稅的企業,在減免稅期間應按期填報納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申報經營收入的情況。
3、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享受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 15 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四、退伍軍人稅收優惠政策
(一)營業稅
1、軍轉干部就業免稅。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專業干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國轉聯2001]8號、財稅[2003]26號)
2、為安置軍轉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軍轉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及其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國轉聯2001]8號、財稅[2003]26號)
3、轉業軍人自主擇業免稅。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和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企業,從2003年5月1日起,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已經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企業,如果已按國轉聯[2001]8號文件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可繼續執行到期滿為止;沒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 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體經營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財稅[2003]26號、財稅[2005]18號)
4、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財稅[2004]93號)
5、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財稅[2004]93號)
6、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和相關技術培訓業務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業務的,按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征營業稅。(財稅[2004]93號)
(二)企業所得稅
1、軍轉干部就業免稅。對為安置軍隊轉業干部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軍轉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及其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2001]國轉聯8號、財稅[2003]26號)
2、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商業零售企業。自2004年1月1日起,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商業零售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人數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人數÷企業職工總數x100%)x2。(財稅[2004]93號)
3、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于新辦的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凡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每吸納1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業所得稅2000元定額稅收扣減優惠。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能超過兩年。(財稅[2004]93號)
(三)個人所得稅
1、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免納個人所得稅。(條例第4條)
2、軍轉干部就業免稅。從2003年5月1日起,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2001]國轉聯8號、財稅[2003]26號)
3、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免稅。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國辦發(2004)10號]
4、轉業干部自主擇業免稅。從2003年5月1日起,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2001]國轉聯8號、財稅[2003]26號)
(四)城市維護建設稅
1、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商業零售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財稅[2004]93號)
2、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財稅[2004]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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