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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員工旅游費用有正規發票可否稅前抵扣
某公司每年都會組織入職一年以上的員工出去旅游作為一項福利,入了管理費用-福利費, 有正規發票,可所得稅匯算時,稅務師事務所進行鑒證時,說是這塊不能稅前抵扣,他們作出這樣的決定有什么稅法上的依據嗎?他們這樣認定對不對?
“職工福利費”項目列支的旅游費用不能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明確了職工福利費扣除范圍,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很明顯,旅游費用并不在其中。所以,旅游的費用不得在“職工福利費”列支。
關于2008年以前的賬務處理,入了管理費用-福利費稅務機關在檢查時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因是,原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納稅人的職工福利費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主要變化在于稅務管理重點從“計算扣除”轉為了“發生”,2008年以前稅務機關不監控支出用途,費用發生不發生都可以計算扣除,年底可能有未用完的余額。而新所得稅法則要求加強用途管理,強調在指定范圍內“發生”,否則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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