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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費用準備金不能稅前扣除
保險公司未決賠款準備金分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
在征管實踐中,理賠費用準備金是不得稅前扣除的,因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沒有給出扣除比例,很多稅務機關在匯算清繳中也明確了這一點。從理賠費用準備金的定義來看,其是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一些間接費用,屬于不確定因素中的不確定因素,因此不能稅前扣除。但保險公司對此多有異議,認為財稅[2009]48號文件沒有給出扣除比例就是承認其可以全額扣除。
由于財稅[2009]48號文件的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因此保險公司急切地盼望新政策的出臺。今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45號)出臺,基本延續了財稅[2009]4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新政策沒有再提及理賠費用準備金,這相當于宣告了理賠費用準備金不得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財稅[2012]45號文件未提及理賠費用準備金,說明其屬于“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發生的理賠費用準備金不得稅前扣除,在進行2011年度匯算清繳時全額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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