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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率引起增值稅與所得稅報表收入差異處理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9百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對已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就該納稅年度內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企業少計或者多計前款規定的所得的,應當按照檢查確認補稅或者退稅時的上一個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將少計或者多計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應補繳或者應退的稅款。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根據上述規定,從增值稅角度而言,貴公司以外幣結算的銷售收入可按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貴公司應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而從企業所得稅方面來說,貴公司預繳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匯算清繳時按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表面上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所選的折合率并不相同。但企業不論是選擇銷售發生當天的折合率還是選擇當月1日的折合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第十一條規定:“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處理:(一)外幣貨幣性項目,采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二)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幣金額。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非貨幣性項目,是指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按當天匯率進行折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該匯兌差額可稅前扣除。經過該項期末事項的處理,已將發生日或發生當月1日的折合率調整為期末的折后率,與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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